期刊信息

主管单位:内蒙古大学
主办单位:内蒙古大学出版社
编辑出版:《饮食保健》杂志社
国内刊号:CN15-1371/R
国际刊号:ISSN2095-8439
开本尺寸:大16开
语言种类:中 文
出版周期:周刊
邮发代号:2-196
每册定价:30.00元
发行范围:公开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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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房市场不该歧视老年人

来源:本刊杂志社        点击: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年12月27日

近日,一则“60岁成为租房年龄分界线”的话题引发热议。有调查显示,不少房东和房产中介机构对60岁以上的老年租客“闭门谢客”。甚至,他们在租房协议中明确规定“65岁以上租客不得作为独立承租人”(据12月25日央广网报道)。老人租房难并非新鲜话题,此前就有媒体报道过类似现象。这一问题为何一直没有解决?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房东担心老年租客经济状况以及身体情况,甚至可能存在矛盾纠纷。

  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的原则,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,自愿从事民事活动,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、变更和终止。允许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制定合同。也就是说,房东有选择租客的自主权,房东出于担心可能存在的“意外”和风险,根据租房者年龄及身体状况来衡量是否出租房屋,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
  但应当看到,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,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,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。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房东如果将年龄界限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,显然是歧视老人,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,还有悖于社会公德,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。

  让房东接纳高龄老人入住,这其中涉及权利和义务、收入和风险的平衡问题,不仅要避免老年人被歧视,更要解决房东租房的后顾之忧。

  细化合同条款应该是解决之道。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屋租赁机构,在制定合同条款时,要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、责任界限、赔偿等进行细化,减轻房东的担忧,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
  与此同时,租客也要讲究诚信原则,合同订立期间,租客要如实告知房东和房屋租赁机构所有租住人的一些基本情况,特别是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情况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。对于明显以年龄为界限歧视老年租客的做法,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房东或房屋租赁机构给予警告甚至处罚,为老年人撑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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